福大政〔2019〕25号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现将《福州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5月13日
福州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 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及《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福大政〔2017〕31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已获福州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身份的证明证件,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登载的内容与学校本科、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校本科、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在指定位置还粘贴有铁路部门发放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置学生基本信息)。根据铁路部门规定,每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往返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之间享受购票优惠(单次往返);家庭住址在福州市内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
第五条 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将学生证上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本科生因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须持学生证到教务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第六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本科生)、图书馆二楼服务台(研究生)办理。
第七条 学生证损坏、丢失的,须在指定时间内携带一寸标准照片、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及到教务处(本科生)、图书馆二楼服务台(研究生)补办;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丢失的,须在指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到教务处(本科生)、图书馆二楼服务台(研究生)补办。
第八条 由学校发放的第一本学生证和第一张火车票购票优惠卡免费,学生证及火车票购票优惠卡原则上只补办一次。
第九条 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张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须将原证交至教务处(本科生)、图书馆二楼服务台(研究生)注销。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学生证及火车票购票优惠卡一人持有多个;
(五)在学生证申领、补办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七)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填写或涂改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因家庭住址变更或父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而须改乘车区间的,必须交验家长工作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火车站点变更等原因造成乘车区间改变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福州大学学籍的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