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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班学生延长第二学位(专业、主辅修)修业年限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3
来源: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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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级学生在第一专业修读的四年内未能修完第二学位(专业、主辅修)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照相关规定,自动延长第二学位(专业、主辅修)修业年限两年,在延长两年时间内修满要求学分,可申请获得相应的证书。 注册中心 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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