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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授予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8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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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26〕2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福州大学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委员会议(2026年9月29日)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授予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6年9月30日


福州大学授予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医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符合条件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并获解除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

(二)受处分后,在志愿服务中被认定为“二星志愿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校社会实践优秀先进个人”)。

申请时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陈述,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相关条款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一初审,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对授予学士学位审议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获得者在校学习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作出决议。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级开始施行。原《福州大学授予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福大教〔2024〕41号)继续适用于2022级及之前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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