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8〕39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 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的《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经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2018年·第1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7月10日
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教学效果、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规范课程考核程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二条 课程考核类别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百分制(整数);
(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两级制或五级制记录。
课程考核方式可分为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第四条 全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考或分类统考,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应尽量采用试题库抽题,做到教考分离。
第五条 各门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由学院随机选用其中一套进行考试。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
第六条 试卷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期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七条 试卷选定后,学院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认真审查并在《福州大学试卷印刷审查报告单》上签字,试卷连同《福州大学试卷印刷审查报告单》交教务处印制,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四章 试卷的制作
第八条 本科课程考试的纸质试卷应采取学校统一格式进行命题。试卷上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第九条 任课教师将制作好的纸质试卷于开考前7天送交教务处注册中心,或将试卷电子档通过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提交,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应至少于开考前10天提交。教务处负责试卷的统一印制,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至教务处当场验收,确定试卷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后,将试卷领回保管。
第十条 试卷分发之前,由学院指定的人员保管。负责制卷及接触过试题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 统考试卷由开课学院在考前20分钟发给监考教师,统考课程的监考教师必须在开始发卷前当众检查试卷封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主管领导或教务处联系。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2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期末考试一般为10天。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课程考试,各学院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
1.教务处根据本科教学系统中的开课情况,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
2.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课程的考试时间错开并报教务处。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第十五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后,若学院要更改考试安排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的理由。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负责按考场配齐监考人员,且监考人员必须是本学院的教师。每个考场至少应有两位监考人员,对于大教室考场,平均每30位学生应有一位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人员到考场巡视,督促本学院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大学考场规则》,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按《福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
第八章 试卷的评阅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评阅试卷。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不得采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
第二十一条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否在试题右侧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或缺漏的部分应作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得分点逐项累计并写在试卷左侧。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计,试卷上各试题的得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时,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若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时,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应认真仔细,尽量避免出现错误。确需修改时,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禁止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第二十五条 评阅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成绩作出分析,提交试卷质量分析报告,并按《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及时录入成绩。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应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试卷评阅,并将课程成绩上网录入。具体做法按《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连同A、B卷、标准答案及学生试卷一并上交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教学办。学院应进行整理、归类、保存,保管期限至少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7日后,网上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送交各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章 试卷材料的归档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班级人数较多的全校公共课程和全院公共课于考试结束二周内)将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整理,交给学院(部)教学办。与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1.样卷或A卷1份;2.样卷或A卷参*与评分标准1份;3.备用卷或B卷1份;4.备用卷或B卷参*与评分标准1份;5.试卷质量分析表1份;6.成绩单1份;7. 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1份; 8.其他材料(若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构成时,教师必须提供平时成绩);9.学生试卷。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在接收任课教师交来的学生试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教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接收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试卷材料应按以下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卷宗封面(样式采用学校统一版本)、1.样卷或A卷1份;2.样卷或A卷参*与评分标准1份;3.备用卷或B卷1份;4.备用卷或B卷参*与评分标准1份;5.试卷质量分析表1份;6.成绩单1份;7. 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1份;8.其他材料;9.学生考试卷(按学号顺序排放)。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的试卷材料应集中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应至该专业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十一章 试卷材料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组织对试卷材料进行抽查。教务处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学院上一学期考试试卷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纸质试卷或非纸质试卷的制作、评阅和归档,有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自行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课程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福大教〔2015〕15号)和《福州大学课程考试试卷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福大教〔2007〕39号)不再生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