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最新精神,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学校转专业办法及实施细则,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在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及建筑学院申请的基础上,经教务处处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作出以下补充通知:
1、同意会计学、金融学、财政学、工商管理、法学这5个专业的转入人数由“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调整为“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2、经济与管理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接收条件调整如下: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已修原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无补考、挂科、缺考课程;同时必须满足平均学分绩点排在原专业或原大类前15%的条件;
(3)笔试、面试成绩必须合格;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3、建筑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接收条件调整如下:
(1)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2)无补考、挂科、缺考课程;
(3)身心素质良好,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4)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的前20%;
(5)外院转入者须参加我院转专业面试及美术考试,美术考试单科成绩必须合格(百分制85分)以上;
(6) 院内互转按所在专业绩点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拔录取;外院转入以最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拔录取。
4、全校转专业时间延长调整如下(工艺美院艺术类学位专业转专业时间不予延长调整):
(1)4月13日至4月21日,学生网上报名。
(2)4月25日前,转出学院审核。
(3)5月3日前,教务处对第一志愿报名学生的转出、转入资格进行审核。
(4)5月9日前,接收学院考核、拟定第一志愿接收名单并报教务处。
(5)5月16日前,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第一志愿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核。
(6)5月17日前,教务处对第二志愿报名学生转入资格进行审核。
(7)5月22日前,接收学院考核、拟定第二志愿接收名单并报教务处。
(8)5月31日前,教务处审核汇总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9)6月9日前,教务处发文。
教务处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