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6〕55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管理到位、考试秩序井然、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质量,保证期末考试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学院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的责任教育。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反对和遏制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亲自到考场巡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学生考试作弊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加强纪律,从严治考
各学院指派的监考人员必须具备监考资格。监考教师应对照《福州大学监考教师工作规范》逐一完成监考职责,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考场并在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要如实、及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表》并在考试当天上交学院教学办。对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对于玩忽职守的教师要严肃处理。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各学院要及时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公开审理违纪、作弊事件,对考试作弊现象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三、加强教育,严肃考风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扩大严肃考风考纪、制止考试作弊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板报、公告、条幅、标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广大教师、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做人之根本,大学生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要在学校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者,或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特批必须符合: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因此,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考试的诚信度建设,保证教育的公正,抓好考风考纪,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加强巡考,管理到位
为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学校对期末考试实行校、院 两级巡考制度。
(一)巡考人员组成
1、主考:分管教学副校长;副主考:教务处处长。
2、校级巡考人员由教务处、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以及校教学督导组组成。
3、院级巡考人员由各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组、学生工作组以及教务管理人员组成。
(二)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应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在工作时间内(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应佩带巡考标志。
2、巡考人员应认真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监考人员是否佩带监考牌。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学校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如发现监考教师有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提醒并制止。
3、巡考人员应着重巡视考场纪律,对考场纪律存在的问题,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制止,坚决制止考试作弊行为。
4、巡考人员要切实做好巡考情况的记录,注明各考场的监考人数和考场情况,及时处理巡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巡考结束后,应认真填写《福州大学考场巡考表》并签名,校级考试巡考员应将《福州大学考场巡考表》于当天送交教务处注册中心留存;院级考试巡考员应将《福州大学考场巡考表》于当天送交学院教学办留存。
附件:一.福州大学监考教师工作规范
二.福州大学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
福州大学教务处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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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务处 2016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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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福州大学监考教师工作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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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布置工作,在黑板上注明座位安排、考试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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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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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重申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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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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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学生将手机关机后放入包内,将电子产品、书籍等与考试相关物品集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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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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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核对考生的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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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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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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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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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考30分钟内以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允许学生交卷离开考场,其它时间学生只有交卷才能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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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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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玩手机等,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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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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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交卷,对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按考试违纪处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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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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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表》并签名,按照要求进行报送或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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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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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应对其做出口头警告,对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要当即收回其考卷,并要求违规考生当场签名确认违规事实,做好违规证据收集;当考生拒不签名时应做好旁证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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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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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期间对考场纪律负责,对考生违规行为不姑息、不隐瞒、不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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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福州大学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
专业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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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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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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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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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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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学生学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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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考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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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
人员
对考
生违
规事
实的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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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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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大学
学生
管理
规定》
关于
考生
违规
的处
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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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以及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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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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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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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考生确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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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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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评卷老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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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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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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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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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监考人员应对报告表中各项内容(“考生违规处理办法”部分除外)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2.考生违规事实记录栏,由监考人员用黑蓝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记录,并要求考生当场签名确认。
3.本单一式两份:(1)若有考试违规事实,应于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报告表及相关违规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注册中心或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另一份随试卷装订;(2)若无考试违规事实,两份报告表均随试卷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