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本学期在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工作将于11月28日至12月5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读条件
拟申请修读的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不低于2.5。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修读学生登录教务处“本科教学管理系统”点击“辅修申请”进行网上申请,并自行打印“申请表”及“学分成绩表”,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上手写签名后交辅导员签字。
2. 12月5日前申请修读学生将“申请表”及“学分成绩表”装订一起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
三、 录取与缴费
1.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录取情况。学生录取后在网上选课(具体时间请关注网上选课通知),并从选课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2. 辅修专业实行网上缴费,学生根据选课情况,按所选课程学分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者,选课无效。收费标准: 121元/学分。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备注:
以下专业不能互相修读: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网络工程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经管院院内专业申请具体咨询经管院教学办。本学期外语学院不接收辅修专业申请。
注册中心 2014年11月24日
附:福州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获准兼修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具体以福州大学辅修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培养方案,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的主要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55-60学分(五年制的专业控制在70-75学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四条 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不低于2.5。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的期中办理辅修申请审批手续。申请辅修学生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填写辅修申请表并打印提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教学办集中审核后统一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在录取审核时原则上应按学生学分绩点从高至低录取,并同时考虑本学院的接收能力,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分单独开班(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和跟班修读两种形式,单独开班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批准后允许免听,但必须自学并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八条 辅修学生应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并按规定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辅修学生应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该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每一专业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超过部分应改选其它相关课程。
第十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辅修学生应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缓考,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一般情况下要予以同意。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辅修时,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提出终止辅修申请并办理已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学生可以凭此成绩证明向教务处计划管理办公室申请将已取得的学分转为全校性选修课中相应类别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辅修学生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教务处计划管理办公室申请免修全校性选修课中相应类别课程学分,免修学分合计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负责对所有辅修该专业学生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当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所有要求的学分时,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将学生辅修成绩档案一式两份,送一份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该成绩档案归入到学生成绩档案中,另一份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符合授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颁布的《福州大学本科生“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