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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3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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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优秀学生赴海外高水平高校学习研修,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特制定《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


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激励优秀学生赴海外高水平高校学习先进知识与技能,特设立“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每年总量300万元人民币。欢迎社会力量注资,可予以基金冠名权,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章基金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有限资助原则:在学生个人积极申请国家、省相关访学资助的基础上,由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给予特殊扶持。

第四条研究生(硕、博士生)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研究生。

第五条重点学科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我校重点学科学生。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六条基金分为AB二类,均以人民币计算。

资助类别

资助项目

资助额度

资助范围

A类基金

获得海外高校入学资格的学分项目,主要包括校际学分(学位)互认项目(“3+2”“5+5”等)、学期海外访学项目、暑期学分课程项目等

《泰晤士报》(THE TIME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00名大学,资助10-20万元/人;海外其他高校,资助5-10万元/人(以实际费用为准)

主要资助学费、住宿费、国际(地区)往返旅费(仅限经济舱)、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参照《外专发【2006172号》中普通标准计算生活补贴总额(扣除住宿费部分)。

B类基金

海外高校举办的各类短期游学项目,主要包括暑期夏令营、兴趣课堂等。

不区分学校排名类别,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主要资助国际(地区)往返旅费(仅限经济舱)

注:泰晤士世界大学综合排名以项目发布前一年度的官方排名为准(如:某一项目20141月发布招生通知,排名以2013年为准)。

第七条基金不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全额资助的项目。获得国家、省部分资助的项目,基金可根据实际费用在额度内予以补足。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暂不能申请基金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校内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符合海外高校的选拔条件,并获得海外高校入学资格,均可申请;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业成绩良好;

3.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在海外学习。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 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园网发布相关学生交流项目信息,凡符合项目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

未经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并发布的学生交流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措经费,暂不允许申报基金。

2. 申请人须填写《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申请表》与预算表,并附相关业绩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不定期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对外处等部处负责人召开评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十二条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选,拟定备选资助名单。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备选人员资格,确定资助类别与具体金额,并提交校领导审批。

校领导核准后,校园网上公示备选名单。无异议,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给予资助。

第六章 基金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资助经费专户。资助经费由校计财处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生出国(境)前持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批件,至校计财处借出资助经费总额的50%,打至学生个人银行卡,剩余部分按学生在外访学时间逐月借款发放给学生,直至发放完毕。学生按期返回学校,持学费、机票、住宿等相关票据及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核定的生活费证明至校计财处实报实销,但不超过资助额度。

学生提前回校或逾期不归,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第七章学生海外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获得资助后,学院应为其指定一名联系教师(可多人共有一名指导教师),并将教师和联系学生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学生每月应提交一份学习总结,通过邮件发给指导教师,形成学生海外学习档案。

学院应将学生海外学习档案归档保存,以便查询。学生同时将经学院盖章确认的海外学习档案一份、海外高校出具的学习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证明一份、所修科目合格证明(学分项目)一份交至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申请提前回国,应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八章 获资助学生的相关义务与承诺书

第十七条 获资助学生应签署承诺书,切实按照承诺书要求赴海外高校学习。

承诺书主要包括学习结束后按时回国,遵守海外法律法规、宗教风俗、民族习惯等。学生应明确知晓赴海外学习的安全风险以及赴海外学习所需的经费额度等。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归档,一份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十八条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增长才干,开阔视野,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学分项目必须获得海外高校出具的科目合格证明,否则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获资助学生完成项目回校后,应配合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举办讲座等活动,介绍海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我校更多学生赴海外进修访学。

第九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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