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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参加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第382期讲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9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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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位同学

    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第382期讲座--《从听到听再到听的临响哲学》与《听什么,怎么听》定于20141128 14:00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图书馆明德厅开讲,主讲嘉宾:韩锺恩教授、宋瑾教授。欢迎广大同学前往听讲,听取讲座可获一定学分,具体办法附后。听讲前同学应先登录教务处“本科教学系统”,先后点击“网上选课”→“嘉锡讲坛”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从2014111916-11月2811点。

    本学期已报名参加校选课《大学生课外导读》的学生不得报名,因该课程包含“福州大学嘉锡讲坛”内容。

主讲嘉宾简介:

韩锺恩简介:

韩锺恩:男,博士,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音乐学系系主任。中华美学学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美学学会理事兼秘书长,中国音乐心理学学会会员。曾任《中国音乐年鉴》主编、《艺术评论》副主编、《中国音乐学》编委。编著主持编辑《中国音乐年鉴》1989卷至1997卷,任副主编。主持编辑《中国音乐年鉴》1998卷至2001卷,任主编。创编《音乐人文叙事》1997创刊号,任主编。主持编辑《音乐文化》2001年号,任执行编辑。主持编辑《艺术评论》2003年创刊号、2004年第一期至第六期,任副主编。

在音乐美学、音乐文化人类学、音乐哲学、当代音乐研究、音乐批评、音乐学学科建设等领域公开发表文论300余万字。主持编辑《中国音乐年鉴》十数卷及其他学刊(近1000万字),创编《音乐人文叙事》。承担多项课题:《声音新概念——音乐意义问题研究》(独立承担文化部重点课题),《音乐学新论》(参与承担国家年度课题),《80年代以来中国器乐创作研究》(参与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

 

宋瑾简介

宋 瑾:男,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美学博士,音乐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音乐学研究所副所长,教育部自考办艺术类全国指导委员会理事,中国音乐美学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世界民族音乐学会理事,北京美学会理事,中华美育会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心理学学会会员,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海南大学音乐学院、福建师大音乐学院、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院等客座教授。曾任《中央音乐学院学报》常务副主编(2000-2002)。

1987年迄今,发表文章150余篇;著作10多部;多次接受教育部委托,承担艺术类课程标准及新编教材的审核工作;并承担多个项目。还承担《音乐百科全书》音乐学分编工作(2001-2005)、担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器乐创作研究”课题组副组长,主编下卷《历史与思想研究》(2002-06)、主持重大课题《全球化语境中的多元音乐文化观念研究》(2008-2013),主编教育部“十一五”规划国家级教材《西方现代音乐美学》。参与上海音乐学院E-研究院课题系列研究(2009-2011)。多次出任各级文艺理论、创作表演评委。多次出席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

 

 教务处

     2014年11月19

 

附:“福州大学嘉锡讲坛”讲座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州大学嘉锡讲坛”是学校为了提升校园文化内涵,推进校园精品文化建设,邀请知名专教授、政界及企业精英、文化名人、知名校友等到校讲座,搭建集人文、学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流平台,属学校层面的精品讲坛。为扩大“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的影响面,吸引更多本科学生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系列讲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讲座学分认定方式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平时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讲座的次数先予以记录,待学生毕业时,将按下表的方式具体认定学分。

听讲座次数

13

47

811

1215

16次及以上

获学分数

0

0.5

1.0

1.5

2.0

第三条  讲座学分认定为全校性选修课中任意一类学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的讲座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三章  讲座学分认定程序

第四条  “福州大学嘉锡讲坛”讲座组织者通过海报、网站、电台等媒介,在每一期讲座开讲前在全校范围内对讲座人和讲座内容进行全方位宣传介绍。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主页的“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未上网报名的学生自行听取讲座的,学校不给予记录学分。累计3次报名而不听取讲座的学生将取消其今后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的资格。

第六条  学生到指定地点凭学生证刷卡入场听取讲座,讲座结束时须刷卡离场,否则不予记录讲座学分。

第七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根据讲座组织者提供的学生考勤记录对学生取得的讲座次数予以记录。

第八条  学生毕业学期,学校根据学生修读全校性选修课类别需要将学生所获学分登记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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