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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30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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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根据这几年我校教材建设情况及今后教材建设工作的需要,学校对《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各学院和广大教师征求意见,请各学院收集汇总意见,并于128日前将意见统一成一份电子文档发送到:jyk@fzu.edu.cn.

 

 

                                                     教务处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写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具有我校特色的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立项每年一次,立项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范围及重点

 

第三条  立项范围

1、教材第一主编原则上应为我校在职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2、为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课程而需编写或修订的教材;

3、应具有完整的相应课程讲义(课程PPT不计在内),且第一主编主讲对应的课程2次以上;已有教材立项且尚未正式出版的教师在教材未出版之前不得申报新的教材立项。

第四条  教材立项的重点

1、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或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

2、列入国家、省、我校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研究生课程教材、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及其它教改立项建设的教材;

3、属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

4、具有我校学科优势或专业特色的教材;

5、体现学科交叉融合、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教材;

6、体现学科前沿和最新研究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体系,在国内同类教材中较为先进的,具有较广泛适用性的研究生教材。鼓励编写出版英文研究生教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主编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参编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编写教材能力;研究生教材一般应由该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主持编写。

第六条  教材选题。教材题目应符合语法规则,文字规范、简练,并能体现教材的基本内容。研究生教材是该学科内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确定的通用性较强、能够跨二级学科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材。

第七条  教材教学适应性。教材反映当前教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结构新颖、内容科学,符合人才培养及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深入浅出,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体现素质教育、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教材学术水平。能够反应本学科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

第九条  教材思想逻辑性。理论严谨、体例统一,符合辨证唯物主义,符合认知规律;层次分明,条理清楚,逻辑结构合理,富有启发性。

第十条  教材语言文字水平。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叙述生动,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教材结构完整性。正文、习题、思考题齐全,图文配合恰当,各类符号及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学校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并在全
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十三条  对准予立项的教材,待教材正式出版后学校从教材建设专项经费中拨出专款
给予资助,教材立项资助经费分为三等:一般0.5万元,次重点0.8万元,重点1.2万元。资助
的经费可用于出版资助费、购置图书、复印、打印、差旅费及作者劳务费等,具体经费使用
范围详见《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10]4号)。
第十四条  获取经费资助时,申报人应提交正式出版教材2本,并持教材编写出版所发生
费用的相应票据到教务处审批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五条  列入次重点及重点建设的教材在出版前,立项申请人可凭出版社出版证明或
出版合同到教务处办理部分贷款手续,所贷款项最高额为20,000元,由各学院负责担保,并于教材出版后一年内归还。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教材立项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对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教材出版计划的,学校将撤消立项资格。
第十七条  教材出版使用后,编著者应主动收集反馈意见,以便适时修订,不断改进和提高教材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教材建设立项工作,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05]80号)和《福州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立项及管理办法》(福大研[2007]33号)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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