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教〔2024〕57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在重修及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降级等)时的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工作,明确学生重修课程替代的基本原则和办事流程,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务处制定《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经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教务处
2024年12月31日
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在重修及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降级等)时的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本校本年级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要求修读各门课程,若重修时因培养方案更改、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降级)等原因,学生需申请部分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课程名称与内容均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同的课程可互相替代或认定。
(二)课程名称与内容均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同的课程:
1.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学分课程。
2.相差学分不超过1学分(含1学分)的,可互相替代或认定。
3.相差学分超过1学分的,学生须补修由学院指定的其他课程以补全所差学分,实际修读课程与补修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学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中被替代课程要求学分。
(三)无以上相关课程可直接替代修读,该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提出课程修读替代方案,原则上替代修读的课程应为同类别的课程,所替代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得少于原课程学分。
(四)因培养方案变更引起课程修读替代,学院专业应提前向教务处提交课程替代方案。
(五)对于学籍异动学生,若原已修课程的内容与现所在年级专业选修课课程相关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可转为专业选修课;若与通识教育选修课要求类别一致的,可申请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相应类别,每类最多4学分;其余课程学分(包含不及格课程)须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任意选修课均有修读记录,但其学分不计入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对于转学这一类学籍异动的学生,其在原学校已修读的思想政治类和军事类课程可申请直接认定;无法替代或认定为我校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的课程,不予计入我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章 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程序
第四条 重修课程课程替代程序:
(一)学生提交:
学生应于课程修读前填写并提交纸质版《课程学习替代/重新学习申请表》。
(二)学院审核:
1.若申请课程已有替代方案,则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2.若申请课程无现成替代方案,则需由应修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提出课程替代方案,并按《课程学习替代/重新学习申请表》要求签署意见,同时开课学院教学办和教学院长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转学、转专业、复学、降级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
学生在学分认定系统开放期间提交线上申请。若系统无法提交,需填写并提交纸质版《学分认定(替代)申请表》。
(二)学院审核:
1.课程已有替代方案,由学院教学办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2.课程无现成替代方案,需应修课程的课程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开课学院教学办和教学院长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
(四)对尚未修读的课程替代,学生应于课程修读前提出替代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