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我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依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学院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具体细则,择优推荐,由学院出具有序推荐的推荐函,连同申请教师的《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一份于4月30日前交至福州大学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相应电子版材料发至18082636@qq.com。
二、其他事项
1.学院推荐基础课教师参加访学,在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学院需同意教师赴外访学。
2.基础课教师在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访学项目。
附件一:《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附件二:《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
人事处
教务处
2016年4月13日
附件一:
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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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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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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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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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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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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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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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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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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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事基础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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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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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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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经历(有何教改项目、社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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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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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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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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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准备出访国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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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推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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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2015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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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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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大教〔2014〕13 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4年4月28日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从2014年开始,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 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 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
4、近三年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
5、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 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 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享受5万元左右的专项支持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半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提交一篇高水平论文;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