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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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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我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依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学院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413号文件具体细则,择优推荐,由学院出具有序推荐的推荐函,连同申请教师的《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一份于430日前交至福州大学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相应电子版材料发至18082636@qq.com

  二、其他事项

1.学院推荐基础课教师参加访学,在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学院需同意教师赴外访学。

2.基础课教师在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访学项目。

 

附件一:《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附件二:《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  

人事处

教务处

                                       2016413

 

 

 

 

 

 

 

 

 

 

 

 

 

附件一:

福州大学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党 派

 

职   务

 

职 称

 

最后学历

 

学 位

 

所学专业

 

所从事基础

课程

 

最后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教学工作经历(有何教改项目、社会工作情况)

 

学术研究情况

 

获奖情况

 

外语水平

 

 

拟准备出访国家、学校

 

 

学院推荐

意  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2015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学校意见

 

                 

 

 

 附件二: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大教〔201413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4428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从2014年开始,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  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  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

4、近三年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

5、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  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  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享受5万元左右的专项支持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半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提交一篇高水平论文;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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