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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6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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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立德树人、能力为重、注重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针,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课外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体育活动、技能培训等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审核认定后给予认可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由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素质拓展活动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内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学分外,必须同时获得不低于2个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分的有关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拓展活动获得学分,超过2学分以上,最多可再替代3学分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学生参加不同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项目)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届)参加同一竞赛项目获得不同奖项,均按应获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加记分。

第六条  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专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毕业时的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情况表与学生学学籍成绩档案一块同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组织与管理部门,负责该类学分的最终审核、认定及检查等工作教务处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进行审批并登记进学生学籍档案。各学院或相关部处依据所具体管理的项目分别对学生所申请的相应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认定对象、范围、程序

第八条  认定对象和有效时间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九条  认定范围

1.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

2.大学生科研训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论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4.大学生个性素质拓展(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学校每年定期公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项目与活动。首次公布后,以后每学期仅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公布。相关部处负责的项目与活动应汇总到教务处统一公布。

2.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以一个学年为审核认定单位时间,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受理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申报工作。

3.学生申报。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前为学生申请时间,学生登录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填写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扫描原件,学生打印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各学院教学办。

4.各学院或活动主管相关部门审核。第二周为学生所在学院或活动主管相关部门审核时间,各学院或活动主管相关部门领导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进行审核。

5.教务处学分审批。第三至第四周为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经各学院或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学生所申请的相应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进行复核与审批。

6.学分记载。第五周为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记载时间,教务处依据审批结果将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分别记入学生的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情况表和学生学籍成绩档案。

7.生上网查询结果。第六周以后,学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学分认定与记载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成果。

第四章  认定学分记载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记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的课程名称为: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类。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每个项目根据相应的获奖级别或成果优秀程度对应一个原始分值,原始分值可累计,学校根据原始分值累计结果及学生申请情况分别记为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类。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学生参与并经认定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情况全部予以记载,形成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情况表,每生一份,作为学生学籍成绩档案中有关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学分的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  记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一般不超过5学分,其中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2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3学分,成绩全部记为合格,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最后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按照各个单项的得分累加计算,每个单项得分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累计。

第十六条  本科生学籍成绩档案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与成绩记载方式。

本科生学籍成绩档案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与成绩记载方式

项目内容

累计项目

原始分值

记载成绩

申请记载学分

记载课程名称

记载成绩

所有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

2分及以上

2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

合格

所有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

1~3

及以上

1~3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

合格

与本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项目、科研训练项目、科技类学科竞赛、发明专利、论文成果等

1~3

及以上

1~3学分

专业选修课

合格

第五章  认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各类竞赛活动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如:创新创业竞赛、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物理实验竞赛及今后推出的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各类学科竞赛等。国家级、省级竞赛级别以主办单位是否为行政管理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一级学会为认定标准和依据。多个主办单位联合举办的竞赛活动,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以级别低的单位为准。特殊情况下的级别认定须报教务处认定审核。

学科竞赛活动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获奖等级或排名

所得原始分值

个人

集体

国际级

特等奖(第1名)

6

5

一等奖、单项奖

5

4

二等奖

4

3

三等奖

3

2

国家级

特等奖(第1名)

5

4

一等奖

4

3

二等奖、单项奖

3

2

三等奖

2

1.5

省部级

特等奖(第1名)

4

3

一等奖

3

2

二等奖、单项奖

2

1.5

三等奖

1.5

1

校级

特等奖(第1名)

2

1.5

一等奖

1.5

1

二等奖、单项奖

1

0.5

第十八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学生参加并完成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及校级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的全过程,且项目结题评审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分值。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SRTP项目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完成内容

级别

所得原始分值

自选项目

导师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目负责人

国家级

4

3

省级

3

2

参加人员

国家级

3

2

省级

2

1

SRTP项目

项目负责人

2

1

参加人员

1

0.5

获得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另加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分值1分。获得校优秀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的项目另加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分值0.5分。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

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或EI收录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获得相应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论文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出版为准。

公开发表论文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所得原始分值

 

SCISSCISCIE检索

第一作者

5

EI检索、一级刊物上发表

第一作者

4

会议EI检索、国外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一作者

3

其它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一作者

2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第一专利人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等,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知识产权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获奖名称和等级

所得原始分值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5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3

外观专利

第一专利人

2

专利转让

第一专利人

5

注:项目第一、二、三完成人所取得的分值,按项目相应的得分数分别乘以10.750.5系数计算,其余参与者乘以0.25系数计算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级科技活动以及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获得鉴定和转让等。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科技成果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所得原始分值

国家级

科技活动

特等奖或第1

第一负责人

8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

第一负责人

6

二、三等奖或第7~18

第一负责人

4

优胜奖或鼓励奖

第一负责人

3

省级

科技活动

特等奖或第1

第一负责人

6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

第一负责人

4

二、三等奖或第7~18

第一负责人

3

优胜奖或鼓励奖

第一负责人

2.5

产品

软件

课件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3

开发转让

第一开发人

2

一般性研制

第一研制人

1

注:项目第一、二、三完成人所取得的分值,按项目相应的得分数分别乘以10.750.5系数计算,其余参与者乘以0.25系数计算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第二十二条  创办企业

学生注册公司以自主创业方式进行创业实践,达到一定条件的可申请获得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2学分及其他学分,具体规定见《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讲座

福州大学嘉锡讲坛是学校为了提升校园文化内涵,推进校园精品文化建设,邀请知名专家教授、政界及企业精英、文化名人、知名校友等到校讲座,搭建集人文、学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流平台,属于学校层面的精品讲坛。

1.学校对学生平时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讲座的次数先予以记录,待学生毕业时,将按下表的方式具体认定学分。

听讲座次数

13

47

811

1215

16次及以上

获学分数

0

0.5

1.0

1.5

2.0

2.讲座学分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的讲座学分不超过2学分。

3.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主页的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未上网报名的学生自行听取讲座的,学校不给予记录学分。累计3次报名而不听取讲座的学生将取消其今后听取福州大学嘉锡讲坛的资格。

4.学生到指定地点凭学生证刷卡入场听取讲座,讲座结束时须刷卡离场,否则不予记录讲座学分。

5.每学期期末教务处根据讲座组织者提供的学生考勤记录对学生取得的讲座次数予以记录。

6.学生毕业学期,学校根据学生修读通识教育选修课类别学分需要将学生所获学分登记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大学生三下乡、社区援助、法律援助、支教扫盲、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

1.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获得全国、省级、校级奖励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分值。

社会实践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获奖等级

所得原始分值

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国家级

1.5

省级

1

2.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项目在国家、省获得奖项,所获奖励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区间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奖项相应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一学期为一个周期)。

志愿服务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项目名称

获奖级别

所得原始分值

备注

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

国家级

3

项目(活动)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省部级

2

日常志愿服务活动


2

四年获得300小时

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指学生参与的文体艺术活动、身心健康锻炼的经历和取得的成绩,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它重要经历。

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活动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获奖等级或排名

所得原始分值

个人

集体

国家级

特等奖、一等奖

2

1.5

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

1.5

1

省部级

特等奖、一等奖

1.5

1

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

1

0.5

校级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1

0.5

注: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非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乘以调节系数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指校级社团在各自社团发展中推动社团良性发展,并取得国家、省级或者校级十佳社团称号的社团骨干,可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原始分值评定标准表

项目名称

级别

所得原始分值

备注

优秀社团

国家级

2

获奖的社团骨干

2名予以加分

省级

1

校级十佳

0.5

第二十七条  技能培训

能培训指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参加技能培训及其它活动所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证书。国家级证书2学分/项、省部级证书1学分/项。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初审工作。经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应在本学院公布,以便监督。

第三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申请与认定期间,学生本人或之间可以互相察看、监督,发现问题的,由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对三次以上者,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并落实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以及各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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