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考场规则
校教(2015)3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禁止学生携带电子记事本、手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在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携带了手机,无论是开机还是关机,均为违规行为,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生进入考场后,凡未经监考人员事先允许带进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检查座位,若发现桌椅上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需考前告知监考人员。
第三条 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和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四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五条 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偷看、夹带、传递纸条、交换和协助他人作弊等)。
第六条 考试宣布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点清无误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记,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有发现失职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