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大学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全日制学生(含专、本、硕、博),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因特殊原由可申请退宿。
第三条 住校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等及各学院负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分片区管理,各片区相互联动、分工负责。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五条 考虑到我校房源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学院学生住宿采取“大集中小分散”的办法安排床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前,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新生人数统一调配宿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床位,并将新生住宿信息上传至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宿舍管理模块;未报到新生床位由学院整合后报宿舍管理部门二次调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各学院必须再次核对学生住宿信息,宿舍管理部门直接由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导出,报学校计财处进行住宿费用代扣。
第八条 计划外学生需要申请住宿的,由学院审核后报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宿舍情况予以安排。
第三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退宿时,各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前十五天内,将毕业生名单汇总报宿舍管理部门;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对毕业生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进行验收,同时结清水电费。如发现家具人为破损、丢失等,住宿者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因结业、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离校通知书一周内,持离校通知书到所在的宿舍楼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宿的,应由本人填写《福州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申请表需家长签字后留学院备案,同时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退宿审批备案。退宿原则上基于以下三类情况:
(一)学生家住福州市(以户籍为准),距离学校15公里以内的。
(二)因身心健康问题,医院出具证明须单独住宿且有学生监护人(家长)陪读者。
(三)研究生确因学业需要赴校外单位实验、实习及实践的。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为办理退宿时间,可以办理下一学期的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继续住宿;退宿学生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住宿的申请,凡是经批准退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每月定期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离校前必须持相关审批文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凡未办理退宿手续或申请保留床位的,休学期间应缴纳住宿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并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留复学后的住宿资格;复学时,应持教务处复学通知或学院相关复学证明到宿舍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搬离(研究生春季毕业离校期限为3月31日,夏季毕业离校期限为7月15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住宿时间的,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在离校时按实缴纳水电费。
第四章 学生调宿、延宿、假期留校等管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因教学管理进行学生宿舍批量调整的,学院应提前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调宿手续,在调整后及时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内更新学生住宿信息。
第十八条 个别学生在学院内部进行宿舍调整的,由学生本人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进行调整;个别学生非院内宿舍调整的,由学生本人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由宿舍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床位。
第十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中,离校待考学生不安排住宿;留校修读的,由学院安排至下一年级学生宿舍,无法安排至下一年级学生宿舍的,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假期留校学生,应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内申请,学校根据留校学生数量进行集中住宿或分散住宿;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名单进行供水供电,留校学生必须遵守留校管理规定,未办理留校手续的宿舍,一律不予住宿、供水、供电。
第五章 学生住宿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必须在个人学费卡内预存足额的住宿费,由学校统一代扣,否则由学生本人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
第二十三条 计划外研究生、本专科生住宿收费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代为收取。
第二十四条 超过一个学期仍未交纳住宿费或拖欠水电费者,将参照“居民水电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缴费后未入住,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的,参照第二十五条收取住宿费;休学学生未办理退宿手续或申请保留床位的,休学期间应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新生未入住学院安排的宿舍的,学院需在半个月内上报宿舍管理部门,并督促学生办理相关退宿事宜,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收费的结算日期以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日期为准。
第六章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场所,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准许不得自行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男宾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三十条 住校学生应按时起床,按时返宿、熄灯,晚归学生必须进行登记,严禁翻墙入室;严禁学生未经请假彻夜不归;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安全,严禁私拉线路和使用违规电器、明火、炊煮用具、饲养宠物。宿舍内可使用物品为:电脑、手机、空调、风扇、热水器、洗衣机、电水壶、台灯;可使用但用后必须拨掉电源的物品为:充电宝、电热蚊香、电吹风;其余物品原则上认定为违规电器。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楼内打闹、高声喧哗、吹拉弹唱、使用高音喇叭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麻将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收费性服务;禁止小商小贩及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宿舍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打扫宿舍卫生,每天起床后必须及时整理好内务,叠放好被具,保持床铺、桌面、书架、地板整齐干净;不得将垃圾、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下水道,下水道如果堵塞应及时疏通,费用由住宿学生自行承担;室内垃圾不出门,一律装入垃圾袋后放置各楼层垃圾桶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设备及家具,不得破坏,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自然损坏的学生可通过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报修;学生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与家具(除方凳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搬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保持宿舍周围环境整洁,爱护公物,严禁向窗外摔瓶子、泼水、扔杂物等;不得在墙上随意涂画和张贴;严禁踢门、撞门等破坏公物行为;严禁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水电总开关、门窗,锁好门,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给他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告,配合管理人员,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七条 因学院调整、屋舍整修等原因需要在住学生进行搬移时,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区委员会、研究生社区服务中心应配合学校做好宿舍日常检评、宿舍文化建设等工作,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学生宿舍检评包括日常卫生安全用电检查、晚熄灯检查、学生晚归检查等,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第六章规定的学生,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德育测评减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州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
学 号 | | 姓 名 | | 性 别 | |
学院年级 | | 原住宿地点 | | 家庭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申请退宿理由(材料另附) | |
研究生导师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家长意见 | |
退宿后 居住地点 | | 联系方式 | |
退宿承诺 | 1.退宿事宜已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并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退宿后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确保真实无误,如有变更,将及时报告所在学院。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3.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班级保持联系;如因联系不上等原因造成事情延误或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5.在校外居住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 6.本人保证相关签名为当事人亲笔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在学期间学生退宿应首先填写本申请表;同时登陆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平台上传出租人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2.相关材料提供完备后,辅导员、学院分管副书记、后勤部门、学生处依次进行网络审批及备案。3.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可办理下一学期的退宿申请,退宿学生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住校的申请。4.本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及辅导员各持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