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大政〔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部分 本科学生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设有四年制及五年制本科。学校实施学分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因创业获准休学的学生,其修业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等材料),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因疾病、参军等原因可以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申请时应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参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申请时应提交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本规定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须经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对学生作出以上处理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参照退学处理送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按第七章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或申请助学贷款。获批准后,在批准时效内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修读指南,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修读,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15学分,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者准予免修,并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对于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学生均不得申请上述情况的免听与免修。
因重修、辅修等原因申请免听的,以及因其他原因申请免修有关课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具体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在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入学前五年内已获得学分,经学生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病假三天及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
(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两天及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休学处理。
学生书面请假申请获批准后,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这类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福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第六章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按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福州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学校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暂停学业休学创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按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在离校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要求休学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直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心理、精神疾病学生须到福建省政府文件指定的福州市第四医院、福州市安康医院或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厦门市仙岳医院复查,持医生开具诊断书,确认适合在校修读),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他院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已修读的必修课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已修读的必修课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5学分,由学院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愿意留级的可同时提出留级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第三次被学校书面退学劝告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由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的,须经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学校的退学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让学生在存档的退学决定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拍照存档。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按第七章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如,四年制本科学生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三)获准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可随高一年级学生同时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其正式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随同一年级学生同时换发。
第三十九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80%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学分者,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时间,并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仍有小于20%的应修学分未获得,且不愿意延长修业时间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按照学校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按福州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部分 研究生
第四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略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外出参加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论坛)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九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九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通 则
第九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至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处分期限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本规定中的“以上处分”包括本项,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九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一百条 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或组织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为的。
(七)屡次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节 细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斗殴、未造成人员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斗殴致人轻伤,所有参与斗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定第九十八条予以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参与邪教、极端宗教主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授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以在校学生身份,从事裸贷、参与高利贷等行为,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和强腐蚀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或保管违规电器、不得违规使用电器,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住宿生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给予记过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故晚归者,三次以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印制品、音视频、传媒介质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术不端,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学校学生网站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按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长授权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 作为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审批。
(二)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三)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经相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送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若学院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未予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部(处) 责令学院处理,在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处) 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个月,延长期为6个月,延长期满仍不符合解除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自违法、违纪发生次日起计算,延长期自原察看期满次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超过该生最长修业年限。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时间。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原则上只能提前3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满,且期间表现良好、无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核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并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作出解除或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处分的送达、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交给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 、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部、法律事务机构等相关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为单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须予以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填写《福州大学学生申诉记录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工作部(处) 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诉人未按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处) 书面要求撤回申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福州大学负责解释。
2019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