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校教〔2016〕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文件精神,切实支持在校本科生创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免修相应学分或者休学创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适用对象:具有福州大学学籍,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的本科生(须为企业持股3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占51%以上的控股股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创办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组建了创业团队,项目正式入驻学校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如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并经工商注册开始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为主要股东。
2.学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学校有实质性关联,技术含量高或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且一般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背景。
第五条 对于项目简单或违反市场规律的创业项目,则不支持学生休学创业。
第三章 免修学分认定
第六条 创业公司运营满一年的学生可凭公司工商登记证明、公司运营报告、一年以上的公司纳税证明、公司财务报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正式发票等以上所有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不超过15学分的课程,免修课程限定在《毕业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选修课、实践选修课、创新创业类课程、校选课(通识教育选修)这几类课程之内。申请免修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初审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的课程按免修处理计入相应学分。
第七条 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可在学院导师的指导下结合创业项目进一步完善形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休学创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办企业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暂停学业休学创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申请延长2至4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条 申请程序:每学期期末结束前第3周,学生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休学创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学院初审意见于期末结束前第2周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校团委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休学创业学生资格审查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同意其休学创业。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定期跟踪休学创业学生的创业情况,收集其创业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