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5〕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制是指为本科生配备专业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建立专业导师制是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为了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工作是我校专业教师的本职工作,符合条件的教师都必须承担专业导师工作。
第二章 专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自身优秀的人格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研实力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科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和个性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帮助学生了解本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方法和前沿动态,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指导学生构建符合社会需求及自身特点的成才目标。
第五条 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引导学生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选课,针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的选择、学习潜质的挖掘、职业生涯的设计等方面进行个性化指导;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条 鼓励并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科研实践创新活动,以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积极联系学生,采取当面指导与书信、邮件、电话、短信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定期开展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收集其对教学过程的问题与看法,适时向学校反馈。
第三章 专业导师的聘任条件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第九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熟悉本科人才培养规律、培养环节及培养过程,熟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及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
第四章 专业导师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导师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专业导师工作的开展、培训、考核聘任等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一)遴选优秀的教师担任本科生专业导师;
(二)组织修订学院专业导师制实施细则、考核聘任标准等文件;
(三)出席学校有关导师工作会议并适时汇报工作开展的情况及问题;
(四)积极与其他学院导师交流经验与联谊,协同辅导学生。
第十二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完成新一年级专业导师的聘任工作,并向全体学生公布选聘导师名单。专业导师制最迟应从大二年级学生中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每位专业导师指导每届学生数理工类一般不超过10名,文科及经管类一般不超过12名。针对部分学院师生比例失调,可采取如下解决办法:
(一)在低年级学生中采取班导师制,即一个小班配备1名班导师,到大三年级按标准人数配备专业导师;
(二)选聘水平高、优秀的基础课任课教师或博士生;
(三)选聘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本科生专业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学院导师工作小组评议、学生评价及自评三者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应随时撤换并视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低聘或缓聘;导师应建立导师工作记录本,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05]81号)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