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26〕40 号
各学院,有关单位:
《福州大学本科生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经福州大学教务处会议(2026年第32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教务处
2026年10月26日
福州大学本科生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要求,主动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材料、绿色能源、智能建造、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立足我校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培养适应现代产业发展的复合型创新人才,拓宽学生专业口径、满足个性化发展诉求、优化知识结构,全面提升就业与升学竞争力,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本科专业目录外,围绕特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凝练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群。通过规范、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与能力,提升知识复合度与社会产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教育纳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培养单位专业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其教学管理应同时遵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微专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微专业建设。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公示与立项等工作。
(三)负责微专业证书审核、发放与备案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与质量监控等工作。
(五)统筹微专业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整合共享,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教学服务平台,牵头开展微专业的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中心)是微专业建设与实施主体,全面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招生简章及管理细则等。
(二)组建教学团队、遴选师资、开展课程建设,实施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三)负责招生宣传,组织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录取与教学安排。
(四)落实课程教学、考核、成绩管理与档案建设。
(五)建立教学督导制度,跟踪学习效果,建立健全持续改进机制。
(六)负责微专业资源共享与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微专业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 微专业设置坚持需求导向、交叉融合、实践创新、产教结合原则,依托我校化学、工程学、材料科学等理工优势学科集群,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化工材料、清洁能源、智能建造、数字经济等领域,服务国家战略、区域支柱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构建“理工+”“智能+”“产业+”跨学科课程体系,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全面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与产业适配能力。
第七条 首次开设微专业的培养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提请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微专业培养方案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微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一)实行学分制,开设4-8门核心课程,总学分10学分左右,教学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鼓励跨校、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教学团队,支持学院与校内外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单位合作申报与建设微专业,深化产教融合。
(三)鼓励将微专业课程纳入主修专业选修课模块,同时鼓励建设成熟、体系化的专业选修课群按程序转化为微专业。
第九条 微专业开设学院按学校通知要求,将拟开设微专业的名称、培养方案、招生名额、遴选方案等材料上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布。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管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通知自愿报名,开设学院按照公布的遴选方案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微专业,且不允许修读由本人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群转化的微专业。
第五章 培养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微专业的教学分为独立开班和跟班修读两种形式,由开设学院确定具体教学形式。学生数超过30人的,鼓励独立开班。
第十三条 微专业学生应系统修完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当主修专业与微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较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较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该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每名学生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学分。实践、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不予替代或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当主修专业和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办申请缓考,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办原则上应予同意。
第十五条 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办负责微专业学生修读期间的修读档案及成绩管理。当学生取得微专业所有要求的学分时,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办应将学生微专业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送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该成绩档案归入学生成绩档案中,另一份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不记入主修专业成绩单,不纳入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主修专业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修读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日常管理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得中途中止修读,确有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中止。中止修读的,已获得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相应类别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微专业的学习,不得延期。主修专业毕(结)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或终止学业,仍未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自动终止微专业修读资格。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条 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微专业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不单独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的微专业。依托线上平台面向其他高校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的微专业,按照相关平台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