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高〔202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提高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统筹组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抽检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抽检论文应覆盖本省所有本科层次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对于新专业等需要重点监测的专业适度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比例。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政治方向、学术诚信以及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对政治方向或学术诚信存在问题的,直接评议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制定《福建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其他形式的专业类毕业论文的评议参照此要素进行。
第七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制定当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论文抽检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和本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同时,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议时参考。
第十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规范要求报送抽取的本科毕业论文。报送的本科毕业论文应为授予学位时存档的论文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除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外,还应提供论文开题报告、成绩评定书等必要的材料,对于有特殊培养要求的学生,还需提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通过的特殊培养方案或者毕业论文特殊要求等支撑材料,供专家评议时参考。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评议专家按照“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评定论文,并提出评议意见,对评议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除按照盲审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外,抽检论文若在送检前人为加工修改,将视为学术造假行为,论文直接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并对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抽检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本科专业,下一年度抽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3%。
(三)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调减相关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关高校要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五)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高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各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
(六)抽检结果将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招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以及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高校要将抽检结果纳入有关部门、学院和指导老师绩效考核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建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制度,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健全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省教育厅定期对各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就高校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各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妥善处理学生毕业论文申诉事项。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将本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