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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6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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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学〔20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定稳定,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家及福建省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应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以预防为主,认真做好安全教育、预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系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指导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实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由负责学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切实关心和爱护学生,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教育、帮助学生增强安全意识。

第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实验事故;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宿舍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三)学生在学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第十条 组织学生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组织者必须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并负责活动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活动审批制度,一般应通过正规旅行社组织,必须有老师带队参加、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必须乘坐有资质车辆,严禁学生未经同意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一)学院学生班级、年级集体外出活动,须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各类学生党、团、学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含演出等),须经分管老师同意、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会餐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外醉酒、酗酒:

(一)因工作需要组织学生班级、年级及各类党、团、学组织会餐的,一律不得饮酒;

(二)学院组织毕业班学生会餐应报学院院长或书记审批,会餐应在2145前结束,毕业会餐一律不得饮用较高度数酒,饮用啤酒和其它饮料应少量、适度,确保会餐活动的安全。

违反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者,依《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或其他人员应迅速协助学校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保卫部指导下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与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等措施,学生在这些突发事件面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统一调度安排。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在一日内向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具体了解事故起因后由相关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事故调查组应按规定及时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和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公安等部门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且不适合在校继续修读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安全事故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令第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保卫部负责解释。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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