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13〕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大学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在校、院、年级、班级及各类党、团、学组织任职的学生。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四)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有关学生的事务协调工作;
(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职务应有的职权;
(四)对各级学生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改正;
(五)享有学生干部培训及选派交流学习的机会。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在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及各方面表现起表率作用;
(二)按照任职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传达并执行学校、学院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四)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活动。
第四章 干部设置
第六条 学生干部设置应遵循精简原则。
第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成立应由主管部门提出,通过校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方式: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各学院各部门规定的程序产生。
(二)因工作需要,学生干部可由党、团、学组织、主管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为一年,可连任一次;任职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一般不予出具学生干部履历证明。
第十条 学生干部可兼任,但兼任一般不超过两个职务。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干部产生后向校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备案;各学院学生干部产生后由各学院副书记负责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一)党组织任职学生干部在校党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党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二)校团委、学生会、社联和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三)其他学生干部由学院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结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及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学习生活情况和师生满意度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任用和奖惩相结合,并根据其考核情况给予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成绩优良者,将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推荐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各级各类评优表彰。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和教育:
(一)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三)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四)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五)工作方法不当,影响学生干部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须自动辞职,或予以劝退、解聘、撤销职务等处理,且一年内不具备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一)任职前仍有挂科者;
(二)任职期间所修习课程有不及格者(校选课除外);
(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
(四)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五)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拉帮结派,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后30%者。
因以上原因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在交接期(一个月)内主动做好有关职务的交接及协助工作,确保组织运作正常。
第十八条 上级学生组织有权参与下一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当认定下一级学生干部不再适合任职时,可以上级学生组织名义提出罢免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者,可提出辞职,由任职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离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细则,校团委和各学院要制定规范学生会主席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与上级群团组织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群团组织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