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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0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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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学(2007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原则上每位贫困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学业成绩较差(挂科)或本学期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如:吸烟、酗酒等有悖于《福州大学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不讲诚信,有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收入情况或有其他不诚信情况的学生;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贫困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发放;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及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批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学校每年从培养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学生工作处按生均经费划拨学院自主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划分为劳务型、助理型、科技型三类。其中:一年级、二年级的同学侧重劳务型的岗位;三年级、四年级的同学侧重于助理型、科技型的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不低于8元。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必须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由学院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经学院主管学生的副书记审批后公布。学院勤工助学人选由学生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并通过网络进行承诺确认,后由班级、年级、学院逐级审查、公示后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实际获得勤工助学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四章  权  益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双方须按规定达成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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