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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10-20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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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1747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每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百分制(整数);

(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两级制或五级制记录。

第三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四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2016级以前的学生(含2016级)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3.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4.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5.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5的记为1,绩点2.6-3.5的记为2,绩点3.6-5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6.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二)2017级以后的学生(含2017级)

1. 各种成绩录入形式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百分制绩点

五级制

五级制

绩点

两级制

两级制

绩点

90100

4.0

优秀

4.0

合格

不计算绩点


8589

3.7

8184

3.3

良好

3.0

7880

3.0

7577

2.7

7274

2.3

中等

2.0

6871

2.0

6467

1.7

6063

1.3

及格

1.3

0-59

0

不及格

0

不合格

2.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3.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4.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3的记为1,绩点2.7-3.3的记为2,绩点3.7-4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2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六条 重新学习者应按课程学分缴纳重新学习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 若学生对第一次修读的已及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后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书面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2门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分缴费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一律注销,不得恢复。学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重新学习申请手续,课程成绩以重新学习后的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其成绩绩点按重新学习绩点计算方法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学生考试缺考,其成绩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学习。

第十条 本办法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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