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2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项目、校级奖学金项目和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项目三种类别。
国家级奖学金项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校级奖学金项目是由学校设立,包括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文化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
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项目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包括宝钢奖学金等。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参评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良好,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师爱校,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文体活动,乐于劳动锻炼,身心健康。
第五条 在评定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获得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所修习的课程(除任意选修课外)有不及格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其中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校选课成绩,已获学分的课程再次修读不计入)。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1500元/学期,二等奖1000元/学期,三等奖500元/学期。
(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
1.基地班、综合班评定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6%,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16%。
2.非基地班、综合班评定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8%。
(四)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5%。
2.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10%。
3.三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20%。
(五)大四下学期(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的为大五下学期)无专业课程的,或学期总学分低于15学分的,不再评定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改为评定专技奖。参评对象为通过专业业务水平考试者(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每人不超过300元。各学院专技奖总金额一般不高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总额的15%,从学院奖学金专户列支。
(六)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每年4月、10月进行。
第八条 文化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
文化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按照《福州大学学生文化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进步奖、精神文明建设奖。
(二)学习进步奖参评对象为在评定学期进步名次超过30名或大于40%者。每人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三)精神文明建设奖参评对象为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者。每人每学期不超过300元。
(四)学院根据单项奖学金总额,统筹安排各学期奖项人数和金额,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五)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每年4月、10月进行。
第十条 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
(一)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执行。
(二)学院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院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设立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评定结果应在一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院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校评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和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委员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奖学金评审、公示及解释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学校每学年对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做出安排,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学生申请,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评审。
(二)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评定条件、名额、程序和结果公开。学院公示应在班级或学生集中住宿的楼栋公告栏进行,对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三)对在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规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福大学〔2021〕30号)同步废止。
第十五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至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