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2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获准兼修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具体以福州大学辅修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培养方案,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的主要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42~45学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四条 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不低于2.0。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的期中办理辅修申请审批手续。申请辅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申请,辅修专业学院按照公布的接收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同意接收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分单独开班(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和跟班修读两种形式,单独开班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批准后允许免听,但必须自学并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八条 辅修学生应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并按规定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辅修学生应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该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每一专业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超过部分应改选其它相关课程。
第十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辅修学生应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缓考,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一般情况下要予以同意。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辅修时,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提出终止辅修申请并办理已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学生可以凭此成绩证明向教务处计划管理办公室申请将已获学分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相应类别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辅修学生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教务处计划管理办公室申请免修主修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学分,免修学分合计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负责对所有辅修该专业学生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当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所有要求的学分时,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将学生辅修成绩档案一式两份,送一份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该成绩档案归入到学生成绩档案中,另一份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符合授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达到25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福大教〔2018〕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福大教〔2017〕47号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每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百分制(整数);
(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两级制或五级制记录。
第三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四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2016级以前的学生(含2016级)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3.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4.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5.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5的记为1,绩点2.6-3.5的记为2,绩点3.6-5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6.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2017级以后的学生(含2017级)
1.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5-89 |
81-84 |
78-80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0-59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0 |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0 |
2.0 |
1.3 |
0 |
3.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时,不计算绩点。
4.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5.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3的记为1,绩点2.7-3.3的记为2,绩点3.7-4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6.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2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六条 重新学习者应按课程学分缴纳重新学习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 若学生对第一次修读的已及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后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书面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2门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分缴费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一律注销,不得恢复。学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重新学习申请手续,课程成绩以重新学习后的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其成绩绩点按重新学习绩点计算方法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学生考试缺考,其成绩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学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