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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05〕78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随带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禁止学生携带电子记事本、手机、以及其它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学生进入考场后,凡未经监考人员事先允许带进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检查座位,若发现桌椅上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需考前告之监考人员。

第三条  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第四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五条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点清无误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六条 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偷看、夹带、传递纸条、交换和协助他人作弊等)。

第七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对于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授予学士学位。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有发现失职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