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5〕9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应征入伍学生学籍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作了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3月17日
福州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时,应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条 在校生入伍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设置的课程,经其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在校生入伍前,对入伍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如修完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成绩。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军训、军事理论和体育。
第四条 在校毕业班学生入伍时,已经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其 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五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应及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予以认定。
第六条 入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予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从高校征兵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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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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