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5〕6号
关于修改《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条款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决定,对《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一部分修订为“本科学生”。
2.第七条修订为“我校设有: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
3.第八条修订为“我校实施学分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
4.第十二条第(二)点修订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获批准,在批准时效内视为注册有效。”
5.第十三条修订为“课程分类: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选修课、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环节和其它类课程五大类。(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组),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学生必须全部修读。(二)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包括: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学分数的课程(组)。(三)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工程训练、军事训练、思政原著导读和思政课实践等。(四)毕业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五)其它类课程:包括《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三门课程工共计4学分。这三门课程不列入按学分计算的课程范围,但学生必须取得合格成绩后才能准予毕业。”
6.第十四条中修订为“应修基本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学时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选修课、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环节和其它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学分、毕业环节学分和其它类课程学分。(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一般要求:四年制本科180+4学分、五年制本科225+4学分。”
7.第十五条修订为“学分计算:(一)学分与学时的关系为:①一般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建筑设计、军事理论每24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③集中性实践环节和毕业环节一般1周为1学分。④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二)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8.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等的重要依据。我校学分绩点采用五分制,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三)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四)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
(五)第一次重新学习课程按正常成绩绩点计算为1-2.5的记为1,2.6-3.5的记为2,3.6-5的记为3;第二次及以后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绩点均记为1。”
上述修订条款从2015年1月开始施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