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1〕27号
关于印发教学奖评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教学奖励力度,营造浓厚的教学改革氛围,吸引更多教师投入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几年开展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评选的实际情况,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福州大学教学新秀奖评选办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学成果奖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签发)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授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将从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及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奖教材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 (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第七条 凡行政关系隶属我校的各学院、各部门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我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校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3个。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或经过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立项且教改水平显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获奖成果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获奖材料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福大教〔200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名。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教学名师奖评选范围是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在编专任教师;评选重点是承担本科生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下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福州大学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受聘教授以上职称(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副教授),近三年以来,每学年承担校本部本科生课堂授课时数: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64学时,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2学时,且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近三年校督导组听课测评平均成绩及学生测评平均成绩均须为优良)。
第六条 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努力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改进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显著;主讲课程在全省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主讲课程高质量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近五年应主持一项校级以上教改课题或实质性参与一项省级以上教改课题的研究与实践(省级立项排名前三名,国家级立项排名前五名);近年来应发表高质量的教研论文一篇(CN或ISBN刊号,第一作者)。
第七条 学术造诣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近五年应主持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有其它厅局的科研项目也行,但不包括教育厅的B类项目),科研成果突出;注重将科研最新成果、学科前沿知识融于本科教学中;近五年内发表科研论文三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二且文章明确标注为通讯作者)或出版科研专著;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第八条 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作出重要的贡献。
第九条 近五年在各类教学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优秀奖二等奖以上;
2、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获校级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以上;
4、获其它省级以上教学奖项(省级排名前三名,国家级排名前五名)。
第十条 以上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的条件中,若其中某条特别突出,可同时代替另外一条使用,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获奖材料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福大教〔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福州大学教学新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教学新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名。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福州大学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受聘讲师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近三年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授课时数: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64学时,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2学时,且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近三年校督导组听课测评平均成绩及学生测评平均成绩均须为优良)。
第五条 积极投身学术研究,科研成果较突出,不断将科研最新成果、学科前沿知识融于本科教学中;近五年内发表科研论文二篇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均须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 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努力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改进教学手段且效果显著。
第七条 按下述公式累计申报者近三年获校教学优秀奖总积分S≥3。
公 式:S=∑Xi
Xi: 近三年内各年获校教学优秀奖相应得分值;
Xi给分标准:获特等奖计5分,一等奖计3.5分,
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
第八条 以上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的条件中,若其中某条特别突出,可同时代替另外一条使用,但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获奖材料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学新秀奖评选办法》(福大教〔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吸引更多的教师积极投入和研究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级别。每年评选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三条 教学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福州大学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效果显著。
第五条 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在评选学年度内须累计承担本科课堂授课时数(含实验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64学时,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2学时,且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六条 按评选条件提交的送审材料合格,其许可年限及范畴如下:
1、评选条件中提及的送审材料应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教研教改范畴,其它不计在内,有争议的材料须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2、教改立项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校级教改课题等)应为近年立项的项目(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校级立项近三年,省部级以上立项为近五年),来源渠道为教学(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申报者本学年度实际承担课题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情况。
3、可参评的教材为近三年内已正式出版的本科文字或多媒体教材;
4、教材及论文在申报截止日前应已正式刊出,且上年度已获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在本年度申报评选时应于近一年内发表新的教改论文;
5、上述提及的送审材料仅可作为一次获奖的正式依据,但可作为后续评选的重要参考材料;送审材料应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仅提供已被采纳等证明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具有CN或ISBN刊号刊物正式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二篇以上(第一作者,增刊不计在内),其中一篇在重要刊物发表;或主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一部以上。
3、认真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创造出优异的教学业绩;主持一项省级教改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
4、近三年其它教学领域成果突出,满足第九条所述条件中的三个条件。
(二)一等奖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具有CN或ISBN刊号的正式刊物上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一部以上。
3、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显著的教学业绩;主持一项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
4、近三年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满足第九条中的二个条件。
(三)二等奖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 “良﹢”,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具有CN或ISBN刊号的正式刊物上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一部以上。
3、认真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积极参加教改项目的研究和实践,主持一项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
4、近三年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满足第九条中的一个条件。
(四)三等奖
1、近两年督导听课和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分别达到 “良”(80分以上);
2、近三年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主编校内讲义一部以上。
3、积极支持教学改革和建设,实质性参与一项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八名。
4、近三年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满足第九条中的一个条件。
第八条 以上第七条中的各等级奖所列的条件中,若其中某项特别突出,可同时代替另外一项使用,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上述提及的“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指如下各条件:
1、致力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学生反馈效果好,并获得教学成果奖或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奖励;
2、不断积累教学成果,积极编写教材(含实验教材或教学辅助资料),正式出版并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3、教材建设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材奖或优秀多媒体课件奖等;
4、出色完成年轻教师导师和本科生导师任务,所指导的对象获奖;
5、在基础课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所教班级学生在统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6、使用英文教材,中英文相结合授课,教学效果良好;
7、所指导的本科生在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在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8、所指导的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至少有一篇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或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在具有CN或ISBN刊号的正式刊物上正式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
9、所指导的学生科研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至少有一项被评为优秀科研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或根据所指导的科研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有关内容撰写论文并在具有CN或ISBN刊号的正式刊物上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
10、积极参与实验室项目建设,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建设效益良好,在校内首次开设高水平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学校立项的实验技术或研制改进仪器设备一项以上。
第十条 凡在参评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评选:
1、不服从教学管理部门或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
2、上一学年度总工作量未达标或教师聘任考核不合格;
3、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4、教学纪律松弛,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不齐全,备课不充分;
5、基础课所教班级的学生在最近一次期末统考成绩居后10%的教师。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照“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奖励办法》(福大〔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