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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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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整体提升。特制订《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114


福大教〔2016〕2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本科教学综合

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整体提升。特制订《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1月14日

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教学质量管理,科学客观地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综合测评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课程教学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接受教学综合测评的课程是本科课程,且一般是选课人数不少于15人的理论课程。

实践教育教学课程、重修课程一般不列为教学综合测评课程。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教务、人事、学工、监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工作,委托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测评模块与测评方式

第五条  教师教学综合测评由学校督导组评教、学院(部)评教、课程实施质量评价、学生评教、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等五个模块构成。其中学校评教的主体为学校督导组;学院(部)评教主体为教师所在学院督导、同行专家;课程实施质量评价主体为学院及课程组同行专家;学生评教的主体为修读所测评课程的本科生。

第六条  学校评教和学院(部)评教为督导(同行、领导)随机随堂听课,并给出测评成绩。如果没有接受过随机随堂听课的教师,由学校指定2名以上(含2名)学校督导组成评教小组听课,并独立给出评教成绩;学院(部)指定2名以上(含2名)学院督导及同行教师组成评教小组听课,并独立给出评教成绩;课程实施质量评价由2名以上学院课程组负责人及同行教师组成评价小组,并独立给出评价成绩;学生评教由网络测评方式给出成绩。

第七条  学校评教和学院(部)评教成绩为近三年督导(同行、领导)随机随堂听课平均值,如果没有随机随堂听课成绩,则采用指定评教人员听课评教成绩的平均值;课程实施质量评价由课程组负责人及同行教师评价成绩平均值;学生评教为近三年全部课程测评的平均值。

第三章  测评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教师教学综合测评对象包括自愿申请的教师和指定测评的教师。

自愿申请的教师是指自愿提出申请教学综合测评的教师,指定测评的教师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测评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九条  自愿申请教师教学综合测评的教师应在开学第一周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确定综合测评课程,并填写《教师教学综合测评申请表》(含测评课程教学改革相关信息),学院核准后于第二周提交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教师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条  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测评申请和指定测评名单向教师所在学院下达本学期需要进行综合测评的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评教由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部)评教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教学办配合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评教的督导(同行、领导)和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测评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章  评教成绩的等级与认定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即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学校评教平均×50%+学院(部)评教平均×25%+课程实施质量平均×10%+学生评教平均×15%+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分。

第十四条  课程实施质量为测评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授课内容与专业符合度、课程考核的科学性等,计分依据《福州大学课程实施质量分核定办法》(参照附件1);教学研究与改革分为测评教师相关的教学改革分,最高附加分为5分,计分依据《福州大学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分核定办法》(参照附件2),改革项目、成果应为教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项目立项和结题情况须经教务处确认。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秀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70分,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成绩有效期为测评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

第十六条  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学院督导(同行)评教成绩、课程实施质量评估和学生评教成绩以及经确认的课程教学改革分计算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如学校督导组随机随堂听课测评是等级评价的,计分依据《学校教学督导评课成绩等级制与百分制转换表》(参照附件3)。

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将统计的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作为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反馈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并存档,由申请单位负责向教师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可作为教师晋升(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中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教学评优等的依据或参考,也可作为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状态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州大学课程实施质量分核定办法

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分值

教学大纲

课程有符合课程基本要求的内容先进、形式规范的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加以修订,体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科学性、先进性。

10

授课过程

授课计划详尽、合理,对专业起支撑作用,执行严格。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具备讲稿或电子教案,做好辅导和批改作业工作,注重教学反馈,及时改进教学。网络教学平台,能经常保持更新;选编、制作了系列软件资源;能满足本课程的教学需要,在教学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50

教材选用

情况

1.选用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高水平教材。

2.教学辅助教材、实验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系列化、规范化,满足教学需要。

10

课程考核

1.试题的难度、区分度安排合理;命题符合大纲要求,科学、合理、严格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考查,学生成绩分布合理。

2.采取多种形式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学习效果,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积极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和探索,采用试题(卷)库或实行教考分离,并实行试题(卷)库考试管理。

30

合计总分

基础教学组织负责人:         (签字)    

 分管教学副院长:         (签字)    

学  院:         (盖章)

注:本表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填报,负责人签字,学院盖院章  


附件2

福州大学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分核定办法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中与测评课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分,具体内容包括相关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教改课题、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等改革项目,项目结题后由教务处负责核定相应分值,具体计算办法如下表:

项目类别

项目(等级)

得分人

得分值

教学成果奖

校级

前2

1

省级

前4

2

国家级

前8

5

教改课题

校级

前2

1

省级

前3

2

国家级

前5

4

课程建设

校级

前2

1

省级

前3

3

国家级

前5

4

专业建设

校级

前3

1

省级

前4

2

国家级

前5

4

教材建设

校级

前1

1

省级

前2

2

国家级

前3

3

毕业设计(论文)

校级优秀

第一指导

1

教学研究论文

核心期刊

1篇

1


附件3

学校教学督导评课成绩等级制与百分制转换表

等级

+

+

中等

及格

不合格

百分制

95

90

88

85

83

75

6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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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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