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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成绩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并提交试卷复印件、试卷参*及评分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2、教师提交的《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需经课程组负责人或系主任签字认定,并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审批,加盖教学办公室公章。
3、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注册中心,由分管处长签字审批。
4、超过时限但未到一个月,教师提出成绩修改申请,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超过一个月时限提出修改的,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