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9〕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教学效果、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为规范课程考核程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二条 全校课程考试应根据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教务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的考试安排,相关学院配合教务处完成具体课程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安排等工作,监考人员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到位。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除全校通识必修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各个阶段的考试工作,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及时做好课程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安排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五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应以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应能覆盖所学阶段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既要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第六条 各课程应根据服务专业认证及课程达成度的要求,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
第七条 各课程期末考核应同时命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由学院随机选用其中一套进行考试。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
第八条 试卷应难度恰当,题量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卷的命题要严谨明确,避免多义、歧义或误解等,务必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直接选用近期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历届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试卷制作
第九条 本科课程考试的纸质试卷应采取学校统一格式进行命题。试卷上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7天将制作好的纸质试卷送交教务处或通过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提交电子试卷。教务处负责试卷的统一印制,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至教务处现场验收,确保试卷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命题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类别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实操、口试等一种或多种形式。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目标、性质及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成绩和过程性考核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系数综合组成,其具体比例系数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有期末考核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否则考核成绩为0。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将课程过程性考核方式写进教学大纲并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 过程性考核应覆盖授课过程,采取多样化考核方式,如日常表现、课前预习、课后作业、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等,按照教学大纲中制订的过程化考核评分标准,全面、客观地考评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并做好过程考核的记录工作,在课程考核最终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考勤不计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最终成绩记载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百分制(整数);
2.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原则上考试类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录,考查类课程成绩以两级制或五级制记录。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认,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动成绩和考核方式。
第六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累计缺课学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成绩记录为“缺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在该课程考核前进入教学管理系统申请缓考,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医院证明等),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2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七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或课程结束后进行,期末考试周一般为10天。
1.教务处根据教学管理系统中的开课情况,统一优先安排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程考试并对外公布。
2.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错开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监考人员必须是本学院的教师。原则上平均每30名学生安排一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院须安排工作人员到考场巡视,督促本学院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大学考场规则》,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和相关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按《福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
第九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试卷。阅卷一律采用红色水笔进行评阅,不得采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
第二十七条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否在试题右侧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或缺漏的部分应作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得分点逐项累计并写在试卷左侧。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计,试卷上各试题的得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时,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若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时,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
第三十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应认真仔细,尽量避免出现错误。确需修改时,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禁止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第十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各类试卷评阅,统计学生最终考核成绩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具体按《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业应对课程教学内容及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评价,提交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表(见附件)。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考核结果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进行分析,提交课程达成度评价表(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具体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送交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核结束后,按以下顺序整理好课程考核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及时交给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卷宗封面(学校统一印制);1.课程教学大纲;2.样卷或A卷1份;3.样卷或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4.备用卷或B卷1份;5.备用卷或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6. 成绩单1份;7. 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1份;8.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表和课程达成度分析表各1份;9. 学生试卷;10.成绩组成明细表,过程性考核材料(部分);11.其他代表性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学办与任课教师交接课程考核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各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的课程考核相关材料应集中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应至该专业学生正常毕业后四年。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纸质试卷或非纸质试卷的制作、评阅和归档,有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自行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以上各项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18〕39号)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