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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5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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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1937


第一章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集中体现了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程性文件,其制订、执行、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专业国标》)和专业认证理念的要求及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制订。

第四条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立德树人、能力为重、注重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力构建与创业型东南强校办学目标相适应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制订与管理

第五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全校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后,各学院贯彻执行。

(二)根据文件精神,专业通过各种方式使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专业教师)参与培养目标的制定过程,在培养目标的内涵上达成共识。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发动广大师生、校友、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讨论制订,并根据《专业国标》和专业认证要求做出专业课程体系矩阵图。各学院制订培养方案时须平衡各学期教学任务。

(三)制订后的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及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培养方案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定稿后的培养方案上报分管校长审批,一经审批,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管理

第六条 经分管校长批准的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执行,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开课单位归口承担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开课计划,依据开课计划从教学管理系统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开课通知书。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开课单位接到开课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组)和承担教学的所有

教师及教学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开课复知单报给教务处、

相关学院或教研室(组)。

第九条 在执行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凡漏排、重排、错排课程及无故拖延排课进度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修改与管理

第十条 培养方案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各学院各专业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改变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确因改革需求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的,则须按一定的程序修改,且原则上应于执行前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 修改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对培养方案中课程的修改和调整,学校每学期只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原则上在每学期的第45周,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教务处于第4周发布受理培养方案调整申请的通知,确需修改调整培养方案的专业填写《福州大学调整专业培养方案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议。

(三)必要时相关学院教学院长须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上对于专业培养方案的修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陈述答辩,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若修改调整幅度较大,还需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四)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公共实践课程的调整由教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商定,调整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也可根据培养需要主动提出调整、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州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1750号)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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