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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16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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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2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教学管理基本要求,使我校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福州大学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师生为本,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持续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本科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全校的教学工作。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院长为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置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学院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作为主管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学校本科日常教学运行、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管理工作。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管理

第七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专门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各项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指导教学过程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对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修改和调整,应严格按照《福州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统一印发,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应及时向师生做好培养方案的宣传与解读工作。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均须制订符合规定的教学大纲,原则上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突出产出导向的教育理念,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支撑专业毕业要求。教学大纲的编制与管理按照《福州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执行,审定后的教学大纲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录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负责人需在系统中确认。


第四章 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各学院应加强教材选用管理,每学期开课计划确定后,教材的选用先由开课学院的有关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提出,经学院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具体教材选用与征订应严格按照《福州大学教材选用与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落实课程教学与教材选用承诺制度,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五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校历

教务处提出每学年校历安排初步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稿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印。

第十四条 排课

1.课程安排须体现学生优先的原则,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为第一要素,做到每天理论课与实验课学习量均衡分布。教务处负责公共基础课课表安排,学院负责专业课课表安排,具体排课要求按《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执行。

2.课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须按课表执行,确有必要调整课表的,任课教师须办理调停课手续,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按要求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选课

教务处负责学校全体本科生选课时段的安排,学院负责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的选课。

第十六条 考务组织

1.教务处负责公共基础课考表安排,学院负责专业课考表安排。考务安排须严谨、规范,考场安排合理,监考人员足额配齐,考核材料归档到位,具体课程考核规范须按《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监考人员须按《福州大学考场规则》《福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试违纪行为的须按《考场违纪报送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包括注册、课程修读、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授予等。各学院应按《福州大学学生管理》《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福州大学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做好相应的学籍管理工作。

2.学籍管理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学籍登记应齐全、准确、清楚。

第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1.实行校、院两级教学档案管理,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教学档案,并做好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2.教学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福州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管理

1.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

2.实验教学应强化实践育人导向,注重立德树人,传递正常的科学态度、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和劳动观念,具体实验教学管理要求遵照《福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3.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具体实习管理要求遵照《福州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4.课程设计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拟定课程设计题目及任务书,检查课程设计进度和质量并评定成绩,具体课程设计管理要遵照《福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5.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阶段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前期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检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答辩等环节工作要求遵照《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根据当前教学改革趋势、上级主管部门教学改革要求,组织各学院开展各项教学研究与实践,推动各学院教师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关注教学改革前沿热点,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探索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教学能力,致力追求教学卓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引导本学院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实践,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推动专业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对改革成果显著的项目给予表彰和推广。

第七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校、院两级要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认真执行“4+X”教学质量评估系统,不定期开展教学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各环节教学质量标准建设,有效开展评估和质量监控,并根据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持续提升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完善教学督导听课、同行听课、学生评教、领导听课四位一体课堂教学评估体系,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组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队伍,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全校本科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开展教学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师德失范行为,有违反教学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程》(福大教〔200582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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