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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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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人〔20181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主讲教师应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

(三)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及范围为:

(一)200711日后新聘任的教师。

从未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具有外校教学经历的教师,提供有关任课证明(课表等),经学院试讲考核通过,提交会议审议。

(二)200711日前到校的教师,具备讲师(或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予以认定。

(三)校外调入到教师岗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经学院试讲考核通过,提交会议审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审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聘书、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二)考核

1.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核,结合听课考核情况,确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三)审批

1.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

2.拟认定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认定机构及时间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六章  

第八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理念。

(二)服从学校安排,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

(三)承担主讲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不断提升各环节教学质量。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五)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第七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已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无故连续两年不承担

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进行主讲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

第十条  主讲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有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在评估的下一学年度不得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不能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在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十三条  对于外聘兼职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担任主讲教师能力的,可同意其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但不予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福大人〔2014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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