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25〕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助学对象。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本专业前40%且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学院需出具相关证明并附支撑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是“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助学对象学生数、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配学院推荐名额。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报满指标,其空缺名额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和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各学院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