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2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至少一学期获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符合教财函〔2019〕105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参评。
(二)在参评学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大学生年度人物”“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校级及以上综合类荣誉称号至少1次。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本科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保存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订评审细则,负责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织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及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差额评选,依据上级部门下达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结合各学院本科生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学院评审办法评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人员进行差额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