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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本科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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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2221

各学院、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福州大学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前期广泛调研基础上,学校研究制定了《福州大学本科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210次)审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68

福州大学本科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福州大学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建立和完善专业调整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我校本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本科专业布局和专业发展体系,结合我校专业设置及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退出的最终审议与决策。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退出的咨询与审议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预警、退出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退出专业教师的分流与岗位调整工作。招生考试中心负责预警专业或退出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进行实施、检查、评估、指导与整改工作。

第三章 数据监测

第三条 遵循基础性、可比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将师资条件、专业招生调剂率、转专业情况、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毕业去向落实率等方面列为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内容。

第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并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开展专业预警和专业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除梅努斯国际工程学院、先进制造学院外,全校所有专业均纳入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及调整范围,其中未有一届毕业生的新办专业仅进行专业预警数据监测,但暂不纳入专业预警调整范围。

第四章 专业预警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学校对其实行校内专业预警黄牌提示。

1.近一年生师比、专任教师数量、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未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指标要求,或师资队伍达不到学校最低要求的8名及以上从事本专业教学专任教师的专业;

2.近一年专业录取调剂率位于所有招生专业的前5位的专业;

3.近一年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人数的比例40%的专业;或近一年转专业工作结束后,学生人数不足 20 人的专业;

4.近一年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有1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专业;

5.近一年应届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低于60%的专业。

第七条 被认定为黄牌预警专业的专业采取以下措施:

1.被预警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应组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与改进措施,进行整改;

2. 被预警专业三年内无明显整改成效,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教务处进行约谈,限制专业建设经费投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学校实行校内专业预警红牌提示。

1.教授数为0的专业;

2.在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连续近两年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累计4篇及以上)的专业;

3.连续三年应届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低于50%的专业;

4.同一年度同时出现黄牌提示2次及以上情况的专业。

第九条 被认定为红牌预警专业的专业采取以下措施:

1.被预警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应组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与改进措施,进行整改;

2.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限制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专业退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停止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实行专业退出。

1.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在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专业;

3.近三年内累计2次列入红色预警提示名单的专业;

4.在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连续三年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累计6篇及以上),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专业;

5.连续两年不招生的专业;

6.学院提出申请需要退出的专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对暂时无法分流的教师提供1年的学术转型期,安排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进修,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已撤消专业,相关学院应确保做好在校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招生考试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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