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我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依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7〕20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1.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附件1)一式1份,并提交学时、论文、项目、获奖、外语水平所列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学院初审后加盖骑缝章)。
2.各学院汇总申请材料,学院出具推荐函一式1份(如申报人数超过1人,请进行推荐顺序排名),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纸质版报送至州大学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相应电子版材料发至10556425@qq.com。
二、其他事项
学院推荐公共基础课教师参加访学,在访学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学院需同意教师赴外访学,并在访学前做好教师教学任务的调整协调工作。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
人事处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党 派 | |
职 务 | | 职 称 | | 最后学历 | | 学 位 | |
2015-2017年承担公共基础课程名称 | | 2015-2017年公共基础课学时总数 | |
2015-2017年督导组成绩 | | 2015-2017年学生评教平均成绩 | |
教学工作经历(包含社会工作情况) | |
教学、科研 项目 | |
论文 | |
获奖情况 | |
拟准备出访国家、学校 | |
外语水平 | |
学院推荐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
学校意见 | |
福大教〔2017〕20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
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4月18日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
访学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 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 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无教学事故;
4.须为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5.外语水平应符合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 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 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核定的标准予以经费支持(含生活费及往返一趟国际差旅费),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一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回校一年内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发表一篇论文或立项一项教学、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和项目立项级别应符合本学科职称评定中副教授的要求;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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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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