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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2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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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我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依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大教〔201720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研修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1.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附件1)一式1份,并提交学时、论文、项目、获奖、外语水平所列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学院初审后加盖骑缝章)。

2.各学院汇总申请材料,学院出具推荐函一式1份(如申报人数超过1人,请进行推荐顺序排名),于2018420日前将纸质版报送至州大学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相应电子版材料发至10556425@qq.com

二、其他事项

学院推荐公共基础课教师参加访学,在访学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学院需同意教师赴外访学,并在访学前做好教师教学任务的调整协调工作。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

人事处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2018330

附件1: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研修推荐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党 派

职   务

职 称

最后学历

学 位

2015-2017年承担公共基础课程名称

2015-2017年公共基础课学时总数

2015-2017年督导组成绩

2015-2017年学生评教平均成绩

教学工作经历(包含社会工作情况)

教学、科研

项目

论文

获奖情况

拟准备出访国家学校

外语水平

学院推荐

意  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公章)

学校意见



福大教〔2017〕20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

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4月18日

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

访学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  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  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无教学事故;

4.须为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5.外语水平应符合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  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  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核定的标准予以经费支持(含生活费及往返一趟国际差旅费),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一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回校一年内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发表一篇论文或立项一项教学、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和项目立项级别应符合本学科职称评定中副教授的要求;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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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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